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辖区内的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