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