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治安排查、分析、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