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影响平安建设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