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mark}一[)]{.mark}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收集整理辖区内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动态监测和研判; [(]{.mark}二[)]{.mark}指挥调度、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排查公共安全隐患、违法犯罪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mark}三[)]{.mark}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mark}四[)组织]{.mark}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mark}场所以及人员,建立分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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