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下2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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