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 (二)、(五)、(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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