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