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3.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