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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