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