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