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所签承包合同无效,对承包人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