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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