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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