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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