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造价审查机构、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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