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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