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 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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