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要求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区内销售。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协助生产者进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