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 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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