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市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