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