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