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