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