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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