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