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