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防止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发布心理健康状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