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各项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心理卫生服务。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机构,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