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断、治疗服务中,应当按照诊断、治疗的规范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