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服务热线。 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对来访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