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心理咨询来访者(以下简称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