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