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心理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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