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团体依照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心理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心理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