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看守所、戒毒所、劳动教养、监狱等单位应当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