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防止和减少精神...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精...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医务人员在疾病...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心理咨询来访者(以下简称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把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服务范围,提高居民对精神障碍...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应当把心理健...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关的心...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看守所、戒毒所、劳动教养、监狱等单位应当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卫生服务。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是特区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行业服务,促...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重大事件或者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并在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部门...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来访者心...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出具转诊意见,向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转诊...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精神障碍在诊断、治疗; (二)出具与...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心理卫生科室,开展心理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患者本人提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者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意者而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的其他疾病。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做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因条件所限不能...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报据检查、评估的...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四十条 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提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康复室,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适宜的康复服务。 区心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有获得治疗和康复的权利。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诊; ...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等情况享有知情权。 能够...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与其身体、心理状况相适应的劳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关政策,对其治疗、康复费用给予减免。 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未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管或者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心理咨询机构未达到开业条件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心理咨询机构在开业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安排不符合从业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泄露来访者、精神...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在非医疗场所...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使用约束、隔...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其他疾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为相关部门送来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断、治疗服务的,...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业规范...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的,依法追究...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监护人不为其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精神障...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规定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二年内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业条件并办理备案;在规定期...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