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其他疾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