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为相关部门送来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断、治疗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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