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话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纠正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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