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业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