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