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