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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