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规定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二年内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业条件并办理备案;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到本条例规定的开业条件或者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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