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 (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试用新药、接受新的治疗方法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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