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复核、治疗的; (二)未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亲属相关信息的; (三)未定期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检查评估并按照检查评估结果处理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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