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 (二)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三)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其他医疗行为的。 心理咨询机构施行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并由市场-管或者一民政行政部门撤销其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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